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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1.基准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一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十九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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